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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被告方获胜,未对原告进行赔偿

作者:孙雷  更新时间 : 2019-04-12  浏览量:1101

案情回顾

在2018年4月29日早上,被告陈某在阜阳市某街道贩卖水果,在贩卖过程中,有一开水果店的老板(李某)找到陈某,两人没说几句话,李某就开始动手殴打陈某,李某之妻杨某看到二人大家也参与进来。之后陈某女儿报警,陈某住院治疗。 2019年2月杨某起诉陈某要求陈某向杨某就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对其进行赔偿。陈某不服故委托我所为之代理。我所指派本人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

代理意见

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争议焦点,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证明原告受伤并非被告所致,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法庭调查,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结合被告陈某的询问笔录,说明被告只是对原告杨某腿部咬了一口,原告也予以承认该伤情早已好了,不至于住院治疗。该行为与原告杨某的行为相比,甚是轻微,原告在主观上存在重大的过错。被告向法庭递交的证人证言和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原告在法庭上也承认其与被告发生纠纷前,在2018428日凌晨与他人发生了殴打的事件,并且眼部、左腕部有受伤的事实,该伤情与被告无关,结合询问笔录中2018429日原告杨某的询问笔录,2018430日证人蔡某的询问笔录,2018430日证人王某的询问笔录,足以说明原告杨某对被告陈某实施了殴打,被告陈某并未还手,原告杨某的伤情是前几天被他人殴打所致,被告陈某并没有殴打原告的事实,原告受伤与被告陈某无关。从被告向法庭递交的原告住院病历和费用清单看出,原告住院治疗只是对其眼部、左腕部、左膝部和右下肢受伤进行治疗,费用清单上只是对上述伤情和体检所花费的费用,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伤情是被告导致的,故而对原告的伤情,被告没有责任进行承担。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受伤与本案纠纷开始时间发生很近,原告伤情不排除是他人殴打所导致的,该事实是清楚的,证据充分,与被告无关,被告没有责任对原告的伤情进行赔偿。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全部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结果当事人很满意,并向代理律师赠送了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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