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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

作者:孙雷  更新时间 : 2019-04-12  浏览量:1797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梁某某家属李某的委托,并经梁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经过了本次法庭开庭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质证结果,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梁某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梁某某实施盗窃行为迫于生活上的压力。

结合太和县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梁某某的三次讯问笔录和本辩护人的会见笔录得知:被告人梁某从事摆地摊挣钱维持家用,其每年的收入在2万至3万元左右,家有一子现7周岁,一女现8周岁,其妻子李某怀孕即将临产。家中的日常开支、孩子的教育等产生的费用都落在了被告人一人肩上。其收入难以维持家庭的各项开支。2019年1月11日,因没有钱置办年货,心情愁闷,和妻子吵了几句嘴后就出来喝酒,在回去的路上看见一辆车,车门没锁,车内有现金2万,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确实是因为其家庭贫困,迫于生活的压力,没有抵抗住金钱的诱惑,加之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就实施了盗窃行为。所幸,被告人能够及时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现在被告人后悔至极。

二、被告人的主观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梁某的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梁某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分,对家庭照顾的很周到,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被告人梁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心存侥幸有很大关系。当然,这并不能成为其犯罪的借口,究其犯罪的根源,应该说是由于挣钱少花销大而又面对没有设防的金钱诱惑的原因,自己自我约束、控制能力比较差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如果没有以上因素的促成,被告人可能不会走上犯罪道路,还有可能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因此,可以认为,被告人不幸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小。

三、从犯罪后果来看,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也没有采取破坏性、毁坏性的盗窃行为,没有严重影响受害人的生活。另外,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马上就退还了全部赃款,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并且也已经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配合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同时被告人能配合公安机关指认作案现场等,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心里。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梁某及其家属已经向受害人退赃,并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书。故请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七、被告人梁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梁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以前从未受过任何的刑事处分,系初犯、偶犯,易于教育改造。被告人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妻子怀孕即将临产,现在急需被告人在身边照顾。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梁某某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梁某及其家属李某都对该结果表示满意,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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