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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可不是儿戏

作者:孙雷  更新时间 : 2018-09-14  浏览量:439

重婚罪可不是儿戏 案例: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2年10月份登记结婚,法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但由于两人性格不合且缺乏沟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4年8月份,李女士在网上认识了幽默风趣的单身男子刘先生,经常向其倾诉自己的婚姻不幸福,不久后两人相约线下见面,迅速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几个月后,李女士的各种异常行为逐渐引起了张先生的警觉,通过查看李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他发现了李女士和李先生的这段不正当关系,并多次与李女士发生争吵。2015年9月份,李女士借口要回娘家居住从家中搬出,开始与刘先生非法同居。 而刘先生在明知李女士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对外以夫妻名义与其同居生活,并在一年后共同生下了一个儿子。在李女士住院生产期间,刘先生以新生儿父亲的名义在医嘱上签了字。但纸里终究包不住火,随着时间的推移,张先生从别人口中得知此事,愤然向公安局报了案。 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李女士与刘先生的行为构成重婚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女士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刘先生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并最终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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