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
作者:孙雷 更新时间 : 2017-12-06 浏览量:461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赵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50万元,双方于2013年8月23日在公证处办理了借款公证,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赵某向申请执行人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5月27日,年利率为22.4%,按月结息。当事人在上述借款合同中特别约定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陈某、叶某作为保证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8日签订了《保证合同》并做了公证。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赵某并未按期偿还借款及相应的本息,王某持《执行证书》及原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赵某、陈某、叶某,执行标的为:1、150万元,2、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为截至2013年8月26日借款人所欠罚息62933.7元,3、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生额计算)。诉讼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调取《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赵某与李某属于夫妻关系,赵某所负的债务系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经过各方多次的举证证明,最终法院认定赵某向王某借款150万元发生与赵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在调解笔录中也认可赵某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2014年4月17日,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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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50万元,罚息6293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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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4万元由被告李某支付。